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前項所稱定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第 3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定補助、利息補貼、津貼或獎助如下:
一、職業訓練補助。
二、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三、跨域就業補助。
四、臨時工作津貼。
五、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
六、僱用獎助。
第 二 章 職業訓練之補助
第 4 條
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業訓練課程,全額補助其訓練費用。申請前項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辦理職業訓練單位提出,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一、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失業之高齡者工作技能,促進就業,得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高齡者職業訓練專班。前項高齡者職業訓練專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訓練對象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且由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之高齡者。
二、訓練專班之規劃應切合高齡者就業市場,且其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應適合失業之高齡者身心特性及需求。
第 6 條
雇主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訓練,並申請訓練費用補助者,最低開班人數應達五人,且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八十小時。
第 7 條
雇主依前條規定申請訓練費用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一、申請書。
二、招募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僱用結訓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勞動條件。
三、訓練計畫書。
四、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經核定補助者,補助標準分為下列二類,其餘未補助部分,由雇主自行負擔,不得向受訓學員收取任何費用:
一、由雇主自行辦理訓練:補助訓練費用百分之七十。
二、雇主委託辦理訓練:補助訓練費用百分之八十五。
第 8 條
依第六條辦理職業訓練結訓後,雇主應依招募計畫書之勞動條件全部僱用;未僱用者,其全部或一部之訓練費用不予補助。但中途離退訓、成績考核不合格或因個人因素放棄致未僱用者,不在此限。
前項僱用人數於結訓一個月內離職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不予補助已離職者之訓練費用。
第 9 條
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參加職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其申請資格條件、方式、期間及不予核發、撤銷或廢止等事項,準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
第 三 章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第 10 條
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符合下列規定,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核貸,得向金融機構辦理創業貸款:
一、登記為所營事業之負責人,並有實際經營該事業之事實。
二、未擔任其他事業負責人。
三、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研習課程至少十八小時。
四、所營事業設立登記未超過五年。
五、所營事業員工數未滿五人。
六、貸款用途以購置或租用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為限。
前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所稱事業,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依法完成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
二、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或短期補習班,依法完成立案登記。
三、商業登記法第五條所定得免申請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依法完成稅籍登記。
第一項失業者與二十九歲以下之青年共同創業,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時,應檢具共同實際經營該事業之創業計畫書。
前項共同創業者不得為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血親之配偶、配偶之二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
第 11 條
創業貸款之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七五計息。
第 12 條
貸款人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之最高貸款額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營事業屬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
二、所營事業屬第十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者,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貸款人貸款期間前二年之利息,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貼。
貸款人符合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者,貸款期間前三年之利息,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貼;第四年起負擔年息超過百分之一點五時,利息差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補貼,但年息為百分之一點五以下時,由貸款人負擔實際全額利息。
前項利息補貼期間最長七年。
第 13 條
貸款人所營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利息補貼;已撥付者,由承貸金融機構代為通知貸款人繳回溢領之補貼利息,並返還中央主管機關:
一、停業或歇業。
二、變更負責人。
貸款人所營事業於利息補貼期間停業,已依規定繳付貸款本息,其後辦理復業登記者,得由承貸金融機構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自復業日起繼續補貼利息至原定補貼期間屆滿。
貸款人積欠貸款本息達六個月者,自積欠月份之首日起,停止利息補貼;已撥付者,由承貸金融機構代為通知貸款人繳回溢領之補貼利息,並返還中央主管機關。
前項情形,於貸款人清償積欠貸款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款後,中央主管機關得繼續補貼,補貼期間不得超過原定補貼期間。
貸款人積欠本息未達六個月即予清償,並恢復正常繳款者,得視同正常戶,予以利息補貼。
第 14 條
同一創業貸款案件,曾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補助者,不得領取本辦法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第 四 章 跨域就業補助
第 15 條
本辦法所定跨域就業補助項目如下:
一、求職交通補助金。
二、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三、搬遷補助金。
四、租屋補助金。
第 16 條
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
一、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暴力被害人。
除前項規定外,其他補助資格條件、核發金額及相關事項,準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
第 17 條
申請前條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資料委託書。
三、補助金額領取收據。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第 18 條
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依本辦法、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及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申領之求職交通補助金應合併計算,每人每年度以四次為限。
第 19 條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失業者,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一、高齡者、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中高齡者或非自願性離職中高齡者。
二、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三、因就業有交通往返之事實。
四、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第 20 條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申請前條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其申請程序、應備文件、資料、核發標準、補助期間及不予核發或撤銷等事項,準用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
第 21 條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失業者,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搬遷補助金:
一、高齡者、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中高齡者或非自願性離職中高齡者。
二、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三、因就業而需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搬遷後有居住事實。
四、就業地點與搬遷後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內。
五、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第 22 條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申請前條搬遷補助金,其申請程序、應備文件、資料、核發標準及不予核發或撤銷等事項,準用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
第 23 條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失業者,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租屋補助金:
一、高齡者、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中高齡者或非自願性離職中高齡者。
二、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三、因就業而需租屋,並在租屋處所有居住事實。
四、就業地點與租屋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內。
五、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第 24 條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申請前條租屋補助金,其申請程序、應備文件、資料、核發標準、補助期間及不予核發或撤銷等事項,準用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
第 25 條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申領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僅得按月擇一申領。
第 26 條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依本辦法及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申領之租屋補助金、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及搬遷補助金應合併計算,租屋補助金及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申領期間最長十二個月;搬遷補助金最高新臺幣三萬元。
祝您本周順心,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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